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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滿16歲以上之本國或外國藝術工作者及藝文團體。藝文團體1人以上,5人以下。外籍人士須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街頭展演工作許可證。
表演藝術類」、「視覺藝術類」、「創意工藝類」
即日起至98年8月3日止(掛號寄送、郵戳為憑)
98年8月15日(六)下午2:00~6:00於台中公園(自由路二段,公園路與雙十路路段)
  1. 下載活動報名表一式二份,團體需檢附所有團員資料。
  2. 三個月內二吋照片2張,團體每人2張。
  3.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(外籍人士須檢附護照、簽證影本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街頭展演工作許可證)。
  4. 回郵信封
  1. 請以掛號郵寄通信報名(於信封正面右上角須註明:2009街頭藝術達人選拔活動)。
  2. 郵寄地點:407中市西屯區長安路二段81號,四葉草國際有限公司 收。
  1. 審查資料不全者,應於主辦單位通知後三天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完成者視同放棄本次報名。
  2. 放棄本次報名者,或報名資格不符者,報名資料恕不退回,請自行備份。
  1. 表演藝術類:如鋸琴、薩克斯風、中山琴、弦琴、陶笛、各式樂器、小提琴、樂團、行動雕像、默劇、魔術、舞蹈、氣球秀等。
  2. 視覺藝術類:如人像速寫、素描、彩繪等。
  3. 創意工藝類:如捏麵人、吹糖、造型氣球等。
  1. 聘請音樂、表演藝術、繪畫各相關領域之專家、學者3-5人擔任評審。
  2. 評分項目:技藝30%、整體性25%、創意性25%、互動性20%
  3. 甄選合格標準:評分達70分以上,委員數達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者,核發「優良街頭藝人證」,如有爭議由所有評審討論決議之 。
  4. 表演時間:
    *動態表演時間以3~5分鐘為限。
    *靜態創作時間以2小時為限。
    *依序進行個人及團體展演。
  5. 演出者請自備設備器材。
  6. 現場開放民眾觀賞,加強展演者與現場觀眾之互動。
  1. 政府核發「台中市優良街頭藝人證」。
  2. 表演藝術類前十名需於98年8月15日嘉年華晚會中演出。
  3. 通過名單公告於活動網站,並登入台中市政府優良街頭藝人資料庫。
  4. 領有「台中市優良街頭藝人證」者,得作為台中市政府辦理活動
    時邀請對象之參考。
  5. 未通過甄選者,恕不退還報名申請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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